刘女士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孩子由其抚养,男方每年向刘女士支付1万元的抚养费,共支付十一年,但从第二年开始,刘女士再未收到男方支付的抚养费。刘女士向男方索要,没想到男方声称把十年的抚养费一次给过了,还有刘女士的《收到11万元的收到条》为证。刘女士见状后傻了眼,回想自己从来没有写过收到11万的条,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诉讼过程中,刘女士申请笔迹及篡改变造文件鉴定,某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了此案。经检验,发现虽然签名系刘女士所写,但是该收到条中十一万的大写“十”和小写的“1”不是同一支笔一次性书写形成,换句话说,就是大写的“十”和小写的“1”是后来添加的,该鉴定机构据此出具了鉴定意见。最终,法院采信了此意见,刘女士胜诉,双方服判息诉。
事后才知道,男方在第一次支付抚养费时提前写好《收到1万元的收到条》,刘女士签名后,男方在该收到条的空白处填了“十”和“1”,从形成了文中最初提交的证据《收到11万元的收到条》。
该案涉及到司法鉴定行业中的篡改(污损)文件鉴定(forensic examination of altered document)。篡改(污损)文件鉴定,即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对检材存在添加改写、擦刮、拼凑、换页、拆封、消退及伪老化等变造事实的情况,以及对检材上可疑字迹、印文、手印等文件要素的形成方式、模糊记载、压痕记载及掩盖字迹等变造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别的专门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