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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论丛

郑州笔迹鉴定揭开“老赖”真相

发布时间:2024-03-25人气:314

2021年1月,段庆霞接待了一个风尘仆仆的中年人阿诚。他说自己于2020年7月接到一份法院判决书,写着他作为阿杰(化名)的“担保人”,2014年向工商银行开封分行贷款48万元到期未还,法院判决二人共同偿还贷款。

因为根本不认识阿杰,阿诚对这份判决书感到莫名其妙,便没有理会。谁料,2020年9月,因不履行生效判决,他被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从那时起,阿诚的生活彻底被打乱。他外出打工无法购买高铁车票,无法使用银行卡,甚至没办法给初中住校的儿子转生活费。

“阿杰到底是谁啊?我不认识他!我没有为他担保!”

“我怎么就成‘老赖’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儿?”

为了恢复正常生活,阿诚多次向法院表示不知情,并于2020年10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因没有证据被驳回。万般无奈之下,阿诚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来到了鼓楼区检察院。

听完阿诚的叙述,段庆霞调阅了该案卷宗,发现一审诉讼中阿杰、阿诚二人均未出庭,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了法律文书。段庆霞当即询问两位当事人,他们均表示合同签订时互不相识,不可能签名担保贷款。

那借款合同上究竟是谁签下了阿诚的名字?

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2021年1月,阿诚申请了笔迹鉴定,但银行认为担保借款合同上担保人签名就是阿诚,申请笔迹鉴定只是他为逃避债务而采取的缓兵之计,不愿配合阿诚的笔迹鉴定申请。

为了做通银行的工作,几天内段庆霞连续三次上门,从法、理、情多角度向银行释法说理,经过努力沟通,银行最终打消了顾虑,同意配合笔迹鉴定。

就在此时,新的问题出现了。

按照《笔迹鉴定技术规范》要求,需要提供距离贷款合同签订时前后1年内的阿诚本人签名样本至少两份,而且为了保证客观真实性,要求样本不能是阿诚本人保存,最好是保存于第三方机构的。

时间已经过去八年,有效签名怎么收集?

在检察官的帮助提示下,阿诚想起自己曾于2014年前后贷款购房,签订的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借款合同》,并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他本人因为家事曾和妻子离婚后又复婚,某区民政局存放有离婚协议书,这些签名均符合笔迹鉴定规定的样本要求。

2021年1月 ,检察机关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和民政局调取了带有阿诚签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借款合同、离婚协议书。2021年2月,检察院和银行工作人员带着阿诚前往洛阳,向鉴定机构交付了样本。2021年3月18日,鉴定机构给出了鉴定意见,认定担保人处签名非阿诚本人所签。

至此,真相浮出水面。银行在仅有担保人阿诚身份证复印件,且未见到其本人现场签字的情况下,就审批通过了借款合同。

2021年4月,鼓楼区检察院依据鉴定意见向鼓楼区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同年12月24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再审意见,改判阿诚不承担还款责任,他的“老赖”身份也终于洗清。

2023年11月,该案被河南省检察院评为2023年度参考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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