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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复制件能否做笔迹鉴定?

发布时间:2023-09-26人气:433

复制件能否做笔迹鉴定? 日常工作中,经常会出现委托人无法提供原件而仅能提供复制件的情形。然而在审查材料的阶段,并不是所有的复制件都具备鉴定的条件。那么,在无法提供原件的情况下,应如何让复制件满足检验条件? (原件是指最初形成的原始文件;复制件既包括复印件、复写件,还包括原件的照片、图片和扫描电子文件及其形成的打印件等) 以笔迹鉴定为例,检材或样本字迹不是原件的,应综合分析字迹的清晰程度及笔迹特征的客观反映情况,最终做出是否具备鉴定条件和要求的初步判断。一般情况下,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01 提供详实的案件情况 主要包括:案件发生、发展的具体情况,鉴定材料的来源,被鉴定人或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侵害的利益以及可能发生的后果等等。如已发生诉讼关系的,尽量提供诉讼产生的法律文件,如裁定书、判决书等。 有些人认为,鉴定人不必了解案情,或过多的了解案情可能会被案情所左右,会影响鉴定意见的客观性。然而,需鉴定的文件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必然的内在联系,是案件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全面、详细的了解案情便于鉴定人找准检验切入点,从而有目的、有计划地制定检验方案,系统地评断检验结果等等,最终与案件系统的其他结构相互印证,寻找突破口。因此,配合鉴定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情况,是鉴定的基本条件。 02 完善检材的鉴定条件 在文件鉴定的领域,复制件较于原件而言,有它自身的一些弊端,在一定程度上给检验增加了难度,或是根本无法鉴定。 因此,送检的检材是复制件时,一方面要明确需鉴定的检材字迹是哪部分,还有它的形成时间、书写时的状态、书写工具的种类、保管的环境以及检材上其他可疑迹象的成因等情况;另一方面要尽量保证检材字迹的清晰、完整。如果检材是拍照提取的,还应注意拍摄角度,尽量避免检材字迹的变形、虚化;如果检材是扫描提取的,应尽量使用高清扫描,确保检材的清晰度。除此之外,委托人宜尽量提供与检材相关的其他文件。 03 改善样本的比对条件 若想通过笔迹鉴定确定可疑笔迹是否为某人所写,必须要用被鉴定人亲笔所写的字迹来作为比对样本进行检验。也就是说,笔迹样本是否真实可靠,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最终的鉴定意见。 因此,送检时要明确样本笔迹是否为被鉴定人的亲笔所写。收集样本时,要尽可能多的收集在日常工作或个人生活往来中书写的,与检材笔迹形成时间较近的、书写速度相近的,且有相同字或相同部首的文字材料(如检材笔迹是签名的,收集的样本笔迹也要求是签名,且签名模式相同或相近)。 签名模式(signature model),由字体字形、书写速度、结字方法和运笔方式等因素综合反映出的签名式样。常见的签名模式包括:正写签名、反写签名、连写签名、略写签名、借写签名、画写签名及带日期的组合式签名等。 这类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收集的样本我们称作为平时样本,是鉴定中利用的主要样本,更容易反映它与检材的同一关系。当然,也存在许多平时样本可比性较差的情况,那么就要求被鉴定人在鉴定人的指导下,现场书写实验样本,用以提高样本的可比性。 据此可以看出,需鉴定的笔迹为复制件时,应尽量满足上述要求来提高送检的成功率。 需注意的是,现在的造假手段越来越“高明”,文件的原件在转换为复制件的过程中,极容易被“变脸、换身”,其真实性真的很难得到保障,因此,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图文来源于网络,侵权请联系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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