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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笔迹鉴定可靠吗?

发布时间:2023-07-28人气:637


笔迹鉴定就是个外行人看热闹,内行人看门道的东西,在外人看来就是形态学上的像与不像,结论无非是肯定/否定,闭着眼睛猜都有一半几率猜对,所以题主和大部分人都会有这样的疑问,原因是大家不清楚笔迹鉴定到底怎么看、看什么。所以这里我就把笔迹鉴定大致介绍一下,题主可以自行判断它是否可靠。

首先笔迹鉴定看什么。

1.书写风貌:比如书写速度、是否正常书写etc,由此可以判断是正常笔迹还是伪装笔迹(伪装笔迹放大镜下看到不自然抖动、收笔过慢过重等)、是左撇子还是右撇子、书写人的教育水平、年龄和身体状态等等

2.布局:比如字行间距、首行缩进习惯、字行正还是歪、页边距留白大小etc

3.写法:比如繁体字、职业原因导致的习惯性简化字、笔画笔顺的错误写法、标点符号的习惯写法(圆括号、方括号、尖括号等)

4.结构:比如单字笔画偏旁间的布局关系、固定搭配的词组间的布局(如日期有人习惯写年月日,有人用点,用顿号,用短杠,用斜线etc)

5.笔顺:这个好理解,不用举例子了,同部首的书写笔顺已经形成条件反射,是人主观意识最难控制的部分

6.运笔:比如起笔收笔的轻重、是否有下压上提动作趋势、连笔的连接部位和方向、笔力分布情况,这部分需要用放大镜看。不同的书写工具也会导致运笔变化。比如圆珠笔的笔迹运笔就会比中性笔重一些。

7.笔痕:比如用圆珠笔书写的油墨露白和堆积、不同笔尖形成的笔痕区别、纸张的区别、纸张下衬垫物对笔痕的影响etc,这部分也需要用到放大镜和显微镜。

其次笔迹鉴定怎么看。

上面说的形态学上的东西只是入门,实际上鉴定人会从各个方面进行分析。

具体分析牵扯到很多内容,我简单举个例子。

法院委托了一个合同尾页签名的鉴定,鉴定人拿到检材先看签名笔迹是否具备鉴定条件,然后要求当事人补充各种样本。一个笔迹鉴定里面一般会包括案前自然样本(案发前的支票、银行卡、签到表签名etc)、案后自然样本(庭审记录签名etc)、实验样本(当事人到现场写,用检材笔迹一致的书写速度和书写工具,一般写满2张起步)。

鉴定人在比对了大量签名笔迹后权衡异同点,看看能不能解释的通。因为笔迹是一个既运动又稳定的东西,运动是因为同一个人同一支笔同一分钟写的字都有不同之处,稳定是指不论用什么笔、什么书写速度、隔了多少年,同一个人的字都有稳定不变的特征。

比对完笔迹后还要顺便注意一下文件细节,看看有没有换页、二次打印、变造文件的嫌疑。比如合同的装订孔是否一次装订形成?合同的下一页上是否有上一页的字迹压痕?合同打印的文字部分是否同一台打印机一次打印形成?纸张折痕是否自然符合常识?合同的印章和签名是先墨后印还是先印后墨或者干脆印章是打印的?虽然委托只要求鉴定笔迹,但鉴定人还会额外做印章印文、印刷文件同一性同源性、朱墨时序、静电压痕etc来佐证自己的结论。(这么看来只收了一份最便宜的笔迹鉴定费真的是特别特别亏了==)

最后案情、当事人和法院的态度也能说明一些事。比如伪装笔迹的当事人在鉴定机构书写实验样本时会故意慢写或快写,不配合鉴定人要求、法院为了尽快结案会暗示鉴定人做出无法判断的鉴定意见来打消当事人上诉的想法(法官的评价和结案率相关)etc。

这些额外的考量都不会体现在鉴定意见书中,但是对于鉴定人做出符合事实的结论是必不可少的。

最后笔迹鉴定到底可不可靠,为什么很多人(包括其他答题的朋友)都觉得它不可靠?

造成这种印象的原因之一是因为笔迹鉴定没有一个可视的、量化的标准。

实际上不止笔迹鉴定,所有司法鉴定都依赖于鉴定人的经验和主观判断,所以鉴定意见才叫意见,而不叫结论,因为它并不是对事实的客观陈述。包括另一位答题者所说的“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指纹,那么为什么指纹不会被大家诟病“太主观”呢?

指纹是司法鉴定下痕迹鉴定的内容之一(顺便笔迹是司法鉴定下文书检验的内容之一),指纹认定同一,是通过比对检材指印和样本指印之间乳突纹线的特征是否相符。有时送来的检材指纹条件不好(民间有“墨越浓指印越清楚”的错误印象,导致多数指纹都糊成一片),只能找到5个特征点,那么结论是肯、否还是无法判断就要看鉴定人的主观了。

但因为相关法律规定,指纹鉴定认定意见的要求是有5~12个不等的相符特征点并无实质的差异点(司法部、公安部和国际颁发的标准不一致),所以指纹鉴定显得有法可依,有理有据,令人信服。但实际上,同一个手指两次捺印经常会同时出现差异的特征点和符合的特征点,(比如印泥、衬垫物、脱皮、疤痕都会造成差异的特征点)。此时如何解释差异特征点,权衡差异点和符合点的比重从而给出认定结论,和笔迹鉴定一样依赖于鉴定人的主观和经验。

类似的还有法医临床鉴定,它同样依赖于鉴定人的经验和主观判断,但因为有伤残等级就显得比笔迹鉴定更加“客观”。

正因为笔迹鉴定所涉及的内容太多庞杂深奥,难以量化,所以笔迹鉴定只能靠人工综合判断,显得太“主观”,而指纹早就可以用计算机批量比对了,因此显得“客观”。

笔迹鉴定的鉴定意见有三种结论:确定性结论(肯/否)、不确定性结论(倾向肯/倾向否)、无法判断结论,这种措辞特别容易给人造成误会。加上现在整个鉴定行业管理混乱,鉴定人水平参差不齐,对于鉴定意见又没有一个可量化的直观的标准,导致有些案子应该给倾向肯的不确定性结论(相似点很多但存在无法解释/价值极高的差异点),但一些鉴定人却给了确定性结论,造成当事人困惑、重复鉴定,就让笔迹鉴定给人留下“不可靠”、“全凭鉴定人一张嘴”的印象。

还有一个原因是鉴定意见书要求严谨,所以本着少说少错的思想,鉴定人不会把自己的分析完整体现在上面,于是如果大家光看鉴定意见书,只能看到这种没啥实质内容的话:“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书写风貌一致,笔迹特征吻合,认定为同一人所写”,难怪很多人会觉得笔迹鉴定不就是看像不像么...

现在司改后准备着手提高鉴定人出庭率,鉴定人出庭接受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质证是一个很好的展示机会。

啰啰嗦嗦,简单从司法鉴定从业者的角度介绍了一下笔迹鉴定,希望题主看完后可以对笔迹鉴定有个大致的了解,也能自行判断笔迹鉴定是否可靠了。

最后的最后其他回答里有一些错误,特此纠正:

1.司法鉴定得出的结论叫做“鉴定意见“,“鉴定结论“和“检验结论“是新刑诉法修订前的说法,考虑到鉴定结果是鉴定人的主观判断,因此新刑诉法把将“鉴定结论”改为意见。

2.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司法鉴定意见属于法定证据的一种,一般情况下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只有在双方有争议或法官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才需要鉴定人出庭质证,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鉴定人其鉴定意见可能被排除。

3.关于鉴定费用:目前国内的鉴定机构一部分是公、检、安全机关的内部鉴定机构,不对外接委托。另一部分是面向社会的外部鉴定结构,为法院诉讼服务。后面这种鉴定机构的鉴定费是这样的,先由提出鉴定申请的当事人垫付,判决后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其实就和其他诉讼一样,诉讼成本由败诉方承担。

4.关于重新鉴定:答题者里有一位说“投诉鉴定或者到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是你不参与其中”.....应该是听叉了,“不参与”指的是参与过初次鉴定的鉴定人及其近亲属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不是当事人。当事人不来的话样本都没有,怎么鉴定呢?

因为重新鉴定是完全否认初次鉴定的每一个字,拿同样的检材和同样的鉴定申请,请更高一级的鉴定机构进行重复的鉴定,因此法院对重新鉴定的申请审查比较严格,如果认为原鉴定意见无程序和逻辑上的问题、当事人也不能提出合法合理依据时,一般不会批准重新鉴定的申请,能通过补充鉴定解决的就适用补充鉴定。所以补充鉴定是比较常见的,有新的检材/新的委托事项/对个别问题存疑的情况下就适用补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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