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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论丛

深圳被最亲的人冒名签字,背上390万巨债,该如何自证清白?

发布时间:2023-10-13人气:629


被最亲的人冒名签字,背上390万巨债,该如何自证清白?        “不是我签的!我没借过这个钱啊!”女人急急忙忙跑到检察院求助,手里还拿着法院的执行通知书。        通知书上说,女人的丈夫金某在外借款几百万元,因未能及时归还,出借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女人也签了字,夫妻俩的财产都要被执行。        丈夫借钱未还,夫妻俩被告上法庭,妻子却说:我不知情!        这名惊慌的女人姓周,家住杭州桐庐县,丈夫金某是跑工程的。        周女士说,结婚十多年来,丈夫一直在外,她留在老家工作、带孩子,虽然是夫妻,但因分隔两地,一直鲜少见面,平时交流也不多,可以说经济都是独立的。        “我怎么就成了共同借款人了?”周女士不理解。        再看看法院提供的调解书——多年前,金某因承包工程需要,向朋友徐某借了390余万元。金某原打算工程顺利结束就把钱还上,谁知中途出了问题,还不了钱了。于是,出借人就将金某和周女士一起告上了法庭。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组织了调解。按照规定,周女士作为被告之一,也要出面参与调解,但金某向调解员递交了妻子周女士的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明确,周女士委托丈夫金某为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落款处有周女士的签名。        最终,纠纷调解成功,法院出具了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要求金某和周女士在规定时间内还款。        而这一切,周女士却说:“我都不知情!也没有签字!”        妻子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笔迹成为证明清白的关键。        莫名奇妙地背上了几百万元的债务,周女士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未被采纳。        之后,她又向法院申请再审,但因此案属于适用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周女士的申请也被驳回了。        无奈之下,周女士来到桐庐县矛调中心求助,后又向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监督申请。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调取了全部案卷材料。检察官发现,调解时,丈夫金某拿出来的《授权委托书》是本案的关键。按照周女士所说,她对这笔借款完全不知情,也没有签过《授权委托书》。那么,《授权委托书》落款处的签名是怎么来的?难道周女士的签名是冒签的?        检察官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咨询笔迹鉴定的可行性以及检材要求。市院鉴定人发现,周女士未提供与《授权委托书》落款日期时间相近的笔迹材料,需要再度搜集提交合适的样本才能进行笔迹鉴定。        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后,周女士回忆起她在那段时间刚好买过房子,购房合同等材料上应该有自己的签名。        今年3月,民事检察部门将《授权委托书》及周女士提供的合同签名等十余份笔迹样本,提交杭州市院技术部门进行笔迹鉴定。        经过检验,鉴定人发现,《授权委托书》中,周女士签名字迹书写过程中存在部分笔划不自然现象,同时也在书写过程中出现一定数量的相对上述不自然现象的自然书写特征。将《授权委托书》中“周女士”签名字迹与样本比对后发现,两者虽外形相似,但在单字的细节特征方面,如写法特征、搭配比例特征、运笔特征、连笔特征、笔顺特征、字间组合特征等方面均有较大不同。        3月28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倾向认为《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处周女士的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的周女士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的鉴定意见。        面对这样的检验结果,丈夫金某也终于承认,《授权委托书》是他假冒了妻子的签名。        根据这一鉴定意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了一场公开听证会。经过释法说理,最终,出借人与周女士达成和解协议,确认周女士对390余万元的借款不承担还款责任。        周女士心中的大石头终于落了地。至于丈夫金某,经桐庐县检察院向桐庐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法院对金某作出罚款两万元的司法处罚决定。        检察官说法: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如大额借款,则应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金某借款390万元即属于此类情况,同时,出借人也不能证明金某将该笔借款用于和周女士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因此周女士不承担该笔债务。        来源:杭州日报责任编辑:王可儿、柚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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