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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关于笔迹鉴定,律师和当事人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23-07-10人气:732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关键证据都需要进行笔迹鉴定,例如《借条》、《欠条》、《收款单》等等。很多案件中,决定诉讼成败的关键,就是笔迹鉴定结果。笔迹鉴定本身是一个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的东西,律师和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服也没有救济途径。因此,在决定是否进行笔迹鉴定时,有一些注意事项,律师和当事人都要特别注意。

一、笔迹鉴定究竟是怎么鉴定的呢?笔迹鉴定一般是怎么做的呢?《SF/ZJD02010002-2010》就是我国目前通用的《笔迹鉴定规范》。在笔迹鉴定过程中,有几个关键环节:

(一)检材的检验分析分析检材字迹是不是直接书写形成的,检材字迹的书写是否正常等,以确定检材是否具备鉴定条件。如果不符合条件,则无法鉴定。例如,如果检材是复印件,一般的鉴定机构都会拒绝鉴定,认为复印件是不合格的检材,无法作鉴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部分鉴定机构认为,只要复印件清晰可辨,就可以进行笔迹鉴定。例如,在张某等股权纠纷案中,涉案证据原件持有人拒绝将原件拿出来给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法官当庭问鉴定机构人员“复印件能否鉴定?”鉴定机构人员回复:“只要字迹清晰可辨,可以鉴定”。最后,鉴定机构就用证据复印件进行笔迹鉴定,得出对原件持有人非常不利的鉴定意见。

(二)样本的检验分析即确定样本字迹的书写人是谁,是不是直接书写形成的,书写过程是否正常,书写的字迹是否正常,再比较样本字迹的笔迹类型、书写模式与检材的笔迹类型、书写模式等是否具有可比性,是否具备对比条件。如果没有提供符合条件的样本,鉴定机构可以拒绝鉴定,作出退案处理。例如,在马某与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对《欠条》中的笔迹进行鉴定,法院对原、被告双方制作了质证笔录,并提取了被告的笔迹样本,将鉴定委托手续及检材、样本移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向法院发函,认为该案仅提供实验样本,没有提供日常自然书写的比对样本,不具备检验条件。需补充与检材形成时间相近的,日常自然书写的样本3-5份,以便正常开展鉴定工作。后来,法院始终未能提供有效的检验样本,司法鉴定中心致函法院:根据《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我中心决定终止鉴定活动,做退案处理,并将材料退回。

(三)检材与样本字迹进行比较检验分析鉴定机构需要对检材和样本的字迹进行比较分析,制作《笔迹特征对比表》,对检材与样本字迹反映出的笔记特征的异同情况、变化范围、变化程度、变化形成原因等逐一分析比对。一般的比较方法有:直接目测比较、现为观察比较、用测量工具或软件进行测量比较、重合比较、运用统计学原理和方法进行异同情况的统计分析。例如,在马某平与北京xx体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鉴定机构经鉴定认为,离职证明中“XXX”签字与样本签名的特征差异点是本质的,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非XXX本人所写。又如, 在周某、陈某某等继承纠纷案中,鉴定意见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在书写风格、书写熟练程度、笔顺、连笔方式和笔画间的搭配关系、起收笔等诸多能够体现个人书写习惯的笔迹细节特征均表现不同,差异明显,而检材与样本签名日期形成时间相近,且系经双方一致同意选定确认,依据鉴定意见足以认定该借条中“陈某某”签名并非陈某某本人书写。

二、检材样本选择是双方争夺的核心

鉴定检材直接关系到最后的鉴定意见,进而直接影响甚至决定诉讼的成败。因此,在涉及笔迹鉴定的案件中,原被告双方争夺的核心问题,就是鉴定检材的选择。例如,在邱某与张某等债权债务纠纷中,争议焦点就在于《借条》中的签名真实性、笔迹形成时间,由此决定涉案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根据原被告双方的申请,法院委托了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借条》的形成时间和签名是否为被告本人所签,进行司法鉴定。原告提出:由于涉案合同上被告的签名笔迹形成时间是在15年前,时间跨度非常大,不能排除被告在此期间书写习惯发生变化的可能,因此,应当调取被告15年前的签名材料作为检验样本。并申请法院依照职权调取,被告在XX工商局的工商登记资料中的签名,作为检验的样本。被告提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改变了书写习惯,实际上,原告一直没有改变书写习惯。工商局的工商变更登记资料是可以由其他人代办的,其中的签名是否均由被告签名的,由于年代久远,被告已经无法分辨了。因此,不同意调取当年的工商变更登记资料中的签名作为检验样本。本案检验样本,应当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的参与下,由鉴定人员现场提取。原告认为:公司的工商变更资料确实可以由他人代办,但是,请注意,工商登记资料中的很多代办人就是被告自己,代办人在办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时,签的就是自己的名字,而不是其他人的名字。因此,工商登记资料中,被告的签名才是他本人的签名。被告现在的书写习惯很可能已经改变了,不适宜再作为鉴定的样本。在该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于适格检材样本的选择,僵持不下,互不相让。又如,在陈某与工商登记机关撤销工商登记纠纷案中,陈某提出,涉案公司变更执行董事、变更法人的《股东会决议》是伪造的,陈某是公司的大股东,但并没有参加股东会,没有在《股东会决议》中签名,《股东会决议》中的陈某签名是伪造的,要求法院撤销该工商登记资料。在该案行政诉讼中,争议的焦点就是涉案《股东会决议》中陈某签名的真伪,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该《股东会决议》中陈某签名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但原告、被告、第三人对于鉴定检材样本的选择,争执不下。被告和第三人都认为,原告提供的签名样本不适格,因为原告没有能够亲自到法院提供亲笔签名的样本。原告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滞留在国外,无法到法院参加诉讼,无法现场提供样本。对于样本的选择,原告提出的第一种解决方案:原告到香港,通过公证、认证的方式,提供自己的亲笔签名样本给法院。但是,被告和第三人仍然对该样本提出异议,认为该样本不是被告亲笔签名的,不认可该样本。于是,原告提出第二种解决方案:申请调取涉案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过往工商登记资料中《股东会决议》里面的陈某签名,作为鉴定的检材对象。然而,被告和第三人仍然提出反对,认为他们从来没有认可过工商登记资料中陈某的签名就是陈某本人的签名,不同意以该材料作为鉴定检材。无奈,在这个案件中,由于原告始终无法到庭提供亲笔签名,被告及第三人又否定其他的一切样本方案,于是法院认为原告举证不能,判决原告败诉。在这个案件中,检材样本的选择争夺,直接决定诉讼成败。

三、笔迹鉴定检材选择的注意事项

当前市面上对于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结论形形色色、五花八门,有的鉴定机构能精确鉴定出来笔迹形成的年份、月份;有的鉴定机构认为笔迹形成时间太难鉴定无法出具鉴定意见;有的鉴定机构出具模糊的相对形成时间鉴定意见,认为涉案检材和样本签名形成时间相近;有的鉴定机构对于相对形成时间则做出了精确的鉴定,认为涉案检材与样本签名形成时间相近,相差3天左右……不管是笔迹同一性鉴定,还是笔迹形成时间鉴定,最重要的就是检测样本的选择。

(一)笔迹同一性鉴定样本选择

笔迹同一性鉴定的样本,一定要坚持选择与检材签名形成时间相近的签名材料作为样本,否则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会因为书写习惯的有意或无意改变而大打折扣,甚至鉴定出截然相反的结论。例如:你小学时候签的字,和你现在的签字,肯定是不一样的,鉴定意见就会认为不是同一人所写。例如,争议的文件是10年前签名的,到现在才申请进行签名真实性的鉴定。检验样本的选择就至关重要了。10年可以改变很多东西,要改变一个人的书写习惯更是绰绰有余了。能不能以当事人现在的签名作为比对样本,比对10年前的样本是否是他签字的呢?显然是有失妥当的。检验样本应当有一个基本要求:与检材形成时间相近。鉴定机构会认为,没有与检材形成时间相近的样本,则可能无法鉴定。例如,在李某与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发现检验样本与检材形成时间相距较远,认为不具备鉴定条件,于是向法院发函,认为需补充与检材形成时间相近的,日常自然书写的样本X份,以便正常开展鉴定工作。但法院始终未能提供有效的检验样本,司法鉴定中心致函法院:根据《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我中心决定终止鉴定活动,做退案处理,并将材料退回。又如江某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检材与样本形成时间相距太久,无法鉴定。在这个案件中,涉案检材是2006年签订的,对方提供了对方在1980年、1955年的签名,认为这两份样本中的签名就是他本人所签,应当以该两份材料作为样本进行鉴定。法院认为,检材的签名时间是2006年,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中签名时间分别为1955年、1980年,距离本案拟鉴定检材的时间相距几十年,而笔迹鉴定应当提供与检材的形成时间相近日期的样本,因此,当事人要求按照他所提供的材料作为检验样本的意见,不予采纳。

(二)笔迹形成时间鉴定样本选择

笔迹形成时间鉴定,有的鉴定笔迹形成的大致时间,有的鉴定笔迹形成的先后顺序,不同的鉴定事项,检材选择略有不同。1、鉴定笔迹形成的大致时间,则需要选取不同时间段的材料作为样本比对分析。例如,孙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鉴定意见认为,2014年10月15日进行鉴定时检材和2014年9月形成的样本的萃取率差值为0.01,随着时间的推移,同样的检材和样本间的萃取率差值有减小的趋势;2015年1月16日进行鉴定时检材和2014年7月25日形成的样本的萃取率差值为0.02,高于前次鉴定的0.01。因此,鉴定机构认为,检材与第一次比对的样本即2014年9月形成的样本的形成时间更为接近,检材上笔迹形成于2014年9月的可能性较大。但这种鉴定方法也有漏洞:样本与检材的油墨成分不一致,而且保存条件不同。油墨成分变化速度是不同的,样品的油墨成分随时间不同而产生不同变化,通过对油墨中物质成分的对比判断样品形成的时间先后,前提条件是,两项字迹属同种类油墨成分,且保存条件一致。2、鉴定笔迹形成的先后顺序、是否同一期形成、是否后期添加的,则不需要额外的样本,检材本身就可以鉴定。例如,在成都某妇幼保健医院与林某某、赵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认为:《病情告知书》中“肺出血”三字的“墨迹初始萃取值高于其他字迹”,老化程度存在差异,遂得出“肺出血”三字是后期添写形成,书写时间不具有同一性

四、及时提出异议,不能等到笔迹鉴定结果出来再提异议

在吴某与梁某债权债务纠纷中,争议焦点就在于《借条》中的签名真实性、笔迹形成时间,由此决定涉案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根据原被告双方的申请,法院委托了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借条》的形成时间和签名是否为被告本人所签,进行司法鉴定。起初,原被告双方都没有提出更多的意见,静待鉴定结果。很快,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是《欠条》落款处XXX签名不是被告XXX本人所签署。对这个鉴定结果,被告自然没有意见。而对原告来说,这下麻烦大了,很可能直接败诉。在二次庭审过程中,双方发表对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意见,被告表示没有异议;原告认为:其一,鉴定人、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鉴定时没有提供有效的执业资质。其二,检材和样本的形成存在较长的距离。涉案争议的《检材》是两年前所书写的,而作为样本的字迹是被告2年后所书写的,没有提取与检材形成时间相近笔记,因此样本不合格。两年时间足以改变一个人的书写习惯,尤其是在被告可以改变书写习惯、练习书法的情况下,两年后的书写字迹、习惯与两年前的书写字迹、习惯早已大相径庭。其三,样本的收集不全面,并没有收集被告不同书写速度形成的样本,本案样本与检材字迹不同,也不排除由于书写速度不同造成的。对于原告此时才提出的质疑,法院认为:本院依法委托符合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程序合法、结论真实可信;原告虽对鉴定结论不予确认,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诉讼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原告诉求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在这个案件中,不排除书写习惯改变影响了鉴定结论的可能,但是检验样本的选择过程、鉴定过程,没有及时提出异议,遭致了不利后果。

五、小结

在司法实践中,笔迹鉴定是非常常见的一种证据手段,但是,笔迹鉴定也是经常遭受诟病的一种证据。究其原因在于,笔迹鉴定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而且科学性、准确性也无法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没有制度保障。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律师在决定申请笔迹鉴定时,要慎重。如果笔迹鉴定的程序已经启动,则要慎重选择笔迹鉴定的检材样本,及时提出异议,否则,笔迹鉴定出现对其不利的鉴定结论,将直接导致败诉,后果非常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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