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原理
在笔迹检验原理问题中曾讲到一个人的书写习惯在其自身同一中包含着差别和变化,同时也包含着与他人书写习惯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相似之处,加上书写活动本身随意性较大、案件中的情况又各不相同,这就使笔迹检验工作相当复杂,为了确保笔迹鉴定结论准确可靠,笔迹检验工作就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科学的方法来进行。
按有关规定,笔迹检验应分三个阶段和三个步骤来进行,即预备检验阶段、检验鉴定阶段、制作鉴定书阶段和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三个步骤。
文书鉴定中的笔迹个性特征
文书鉴定中有一个项目叫笔迹个性特征,本文就本质性的笔迹个性特征的种类、表现形式以及对鉴定结论的影响等方面谈一些看法。
在笔迹鉴定中,正确把握本质性的笔迹个性特征,对案件的鉴定结论至关重要,尤其是对疑难案件和少量字迹案件,往往是案件突破的关键所在。笔者根据司法鉴定的实际出发,就本质性的笔迹个性特征的种类、表现形式以及对鉴定结论的影响等方面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笔迹个性特征,是指书写人的客观个体差异和主观审美意识以及所在社会环境的影响在书写习惯上的个性化反映,集中体现为以硬笔字为主的独特写法。笔迹个性特征形成的因素很多,与书写人的文化素养、生活阅历、书写条件等方面联系,主要表现为书写人的审美观念、个体生理差异(包括书写工具的选用、执笔方法等)、区域行业语言等对书写人的书写体系的影响而形成鲜明的笔迹特征个性化。特征不同,对于司法鉴定和结论有不同的影响。
笔迹个性特征不同表现特性。可划分为绝对笔迹个性特征和相对笔迹个性特征。
相对笔迹个性特征主要是指书写人由于年龄、区域文化等社会环境的影响所形成的笔迹特征个性化,主要表现为:一是笔迹的年龄个性化特点。如,中学生笔迹中的稚嫩、美术字化现象,老年人笔迹中动笔的正常弯曲抖动、轻飘无力、单字结构松散凌乱等。二是笔迹的社会环境个性化特点。如,书写人行业用语的特殊写法,区域性简化字、方言字的特殊写法,以及个性化的签名字迹、年代日期的特殊写法等。
绝对笔迹个性特征主要是指书写人审美观念和个体生理差异的影响所形成的笔迹特征个性化,主要表现为:一是单字写法个性化。书写人由于对文字结构的美感、实用以及执笔习惯等认识上的差异,形成在点画、部首结合、布局、搭配比例、笔画连接等特征上鲜明的个性化特点。可分为:独体字的个性化写法。其特点是一由单一笔画组成,无上下左右里外结构,其中心笔画,既是文字徒刑的关键,更是单字写法个性化的重要部位。合体字的个性化写法。由合体字的构成可分为左(中)右型、上(中)下型、包围型(半包、全包、三包)、繁杂型等,虽然不同类型的合体字均有不同的书写规范要求,但书写人总是根据自己的喜好对合体字的笔画、部首进行个性化布局安排,表现在重心、比例搭配、疏密程度、相互照应等关系处理上的个性特征。复合字的个性化写法。复合字分以形复合和以声复合,在具体书写过程中写法独具个性。
起收笔、动笔动作个性化。在硬笔书写过程中,无论快写还是慢写,都有一个各行其是连接、转折、旋转的动作。由于书写人在书写过程中笔触习惯,即重按、轻提,行笔的疾、徐、缓顿,笔锋的芷、露、回、出、反射,转折的圆、顿、锐书写动作不同,因而出面个性化写法。表现是连笔的个性化写法。主要有圆弧形连,折角形连,波浪形连,锐角形连,逆时针旋转连、方向连等。
二是转折的个性化写法。主要表现为圆折、弧形折、方折、斜角折等个性化写法。
笔划、笔顺的变异和省略。随着现代生活节奏的日益加快作文化生活的丰富多彩,人们对汉字书写的认识和要求也逐渐发生了新的变化,不仅反映在字迹美观、书写速度方面,而且还要求字迹要有鲜明的个性特点,因而字迹在笔划、笔顺上具有独特的个性化特点。主要表现在横划、竖划、单点、多点、撇笔、捺笔、捺钩以及半包围和全包围结构字迹的省略写法和变异写法。
错别字个性化。错字的表现多种,是由于错写而形成独特,具备个性化。主要表现为,笔顺错写,多笔错写,少笔错写,点画形态错写,部首颠倒错写等。别字,由于书写人对某些单字音同意不同的概念不清楚,而用错了字,在方言字的错用尤为独特,具有个性化。
复合字个性特征。复合字分以形符合和以音符合,在具体书写过程中,独特写法个不相同,有鲜明的个性化。
寻找与应用笔迹个性特征应注意的问题在笔迹检验中,能否细致寻找与正确使用本质性的笔迹个性特征,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因此,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必须吃透检材,要正确判断检材字迹有无故意伪装,防止把非本质性的模仿独特写法当作是自然的个性特征,导致错误的鉴定结论。(二)必须全面客观细致的观察、分析、寻找,发现那些细小的独特的个性化动作,为确定书写习惯同一,找出更多的依据。(三)对那些出现率低,无把握的独特写法,可以作为“假设特征”,在结合样本材料对比后,反复验证,正确判断其价值,防止错用。(四)笔迹个性特征往往出现频率低、数量少。因此,必须结合其他特征,综合评断,正确使用,切忌只看一点,不及全面,片面作出结论而导致鉴定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