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生活中,每个人都需要在诸如买卖合同、欠条、对账单等文书上签名捺印。在法律世界里有“证据为王”的格言,即证据才是决定案件胜败的关键一环。
今日话题:
“笔迹鉴定”和“笔迹形成时间鉴定”二者的区别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对书证提出笔迹鉴定,有的是对笔迹书写者是否本人提出异议,有的是对笔迹形成时间提出异议,需要对相应问题进行鉴定,那么我们来简单分析一下二者的区别。概念不同
笔迹鉴定是根据笔迹书写人的笔迹特点来分析和判断书写人是谁。一般可以依据笔顺、笔划连写、转折、字体比例大小等特点来分析判断。
笔迹形成时间则是根据书写文字的墨水、颜料、油性笔墨、印泥等材料的变化,根据一定规律分析经过了多长时间,推测出笔迹产生时间。一般需要墨水及纸张是同类时才能做出对比。
二者鉴定结果的准确率不同
笔迹鉴定的鉴定结果准确率是比较高的,专业鉴定机构和专业鉴定人员可以通过专门的鉴定知识和鉴定仪器对笔迹书写者的字迹做出分析和判断,有相对比较成熟的技术和科学方法,但笔迹形成时间则仍然是世界性难题,虽然科学技术在不断发展,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现阶段仍然准确度不高。
注意的问题
一是检材是否是原件,是否具备鉴定的条件,应要求当事人提供需要鉴定的书证原件,该书证保持完整,确保鉴定的可行性和准确性;
二是对比样本应经过质证,一般要求当事人提供同时期书写的书面材料或者当庭书写样本,未经质证的不应作为样本提供给鉴定机构;
三是应当委托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由有资质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
四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的鉴定程序进行鉴定。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侵权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