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指的是对笔迹进行对比分析的方式,判断二者是否是同一个人书写,属于一项技术工作。在完成笔迹鉴定之后,制作的鉴定书在具备法律效益,可以应用在实际诉讼中。因此在实际笔迹鉴定的过程中,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最终刑事案件的发展和判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同时也是案件分析的关键点之一。
一、刑事笔迹鉴定的开展意义
通过开展笔迹鉴定的方式,可以判断该段文字是几个人所写,是否是某个人员所写,利用笔迹进行人物的身份认证,同时判断文件是否为真。
在实际笔迹鉴定的过程中,需要充分了解与案件有关的实际情况,确定笔迹鉴定的要求,检验笔迹物证以及笔迹的样本,判断笔迹是否在正常的范围之内,是否存在伪装现象以及其他异常现象等。同时选择具备特殊意义,并且能够反映出书写习惯的样本进行检验,分析样本中的特点以及差异点,并在此基础上制作相应的鉴定书。
笔迹鉴定工作是鉴定人员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及案件,对样本展开针对性的分析和鉴别,属于刑事案件中较为独立的证据。另外,笔迹鉴定工作还能够帮助相关人员进行申诉,作为证据,避免冤案的出现。
二、 刑事笔迹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
检验材料复印件较多
在笔迹鉴定中,运笔特点是最常用以及最有效的鉴定方式之一,运笔能够充分反映出书写习惯中存在的细微差别,进而帮助鉴定人员进行鉴别和判断。运笔指的是书写人员在文字书写中,笔画的起笔、收笔以及运笔的特点,这一点也能将书写特点真实全面的反应出来。但是在刑事案件笔迹鉴定中,多数鉴定材料为复印材料,复印材料则会掩盖真实文字书写过程中的层次感,加上复印件浓度的不同,掩盖了原材料中文字的起笔、收笔以及笔力特点,这大大提高了鉴定难度,自然会出现鉴定失误等情况。
(二)
样本材料质量不高
在搜集样本材料的过程中,不仅需要保证材料的数量以及质量,还要符合鉴定条件的要求,保证其能够实现全面有效的鉴定,进而充分反映出嫌疑人的书写习惯和特点。笔迹鉴定主要是通过对相同的汉字以及部位进行对比分析的方式进行,所以样本中需要包含与送检字迹相同的偏旁部首以及汉字,进而帮助鉴定人员进行对比分析。在实际鉴定工作中,在送检过程中会提供较多的材料,但是由于送检人员缺乏专业的样本数据知识,将送检样本选择的重点放在数量以及材料中,进而忽略了对笔迹样本质量的需求。这就导致,送检样本的数量虽然较多,但是其中相同的汉字以及偏旁部首的数量较少,甚至没有,鉴定人员无法进行全面有效的对比,影响最终的鉴定结果。或者样本数量虽然较多,但是在书写条件以及速度等因素中的选择质量较差,以上问题都会对最终的笔迹鉴定质量产生影响,不仅导致样本不符合鉴定要求,还大大提高了笔迹鉴定工作的难度,甚至出现鉴定错误等现象,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在笔迹鉴定中,存在样本质量较差等现象[1]。
(三)
送检材料较为单一
人们的书写习惯属于一个稳定发展工的过程,受到书写动力以及语言文字社会规范的影响,人们的笔迹特征即会连续变化,还会重复出现,加上书写环境以及书写条件等影响。所以在搜集样本的过程中,要从书写字迹、书写工具以及书写速度等角度出发,搜集与送检材料相似的样本,同时还要搜集与嫌疑人历史样本以及条件变化样本。例如,在实际案件中,在怀疑嫌疑人送检字迹可能是伪装这一现象时,为了充分了解嫌疑人字迹的发展规律,则需要搜集嫌疑人几年之前的笔迹,甚至是几十年之前的笔迹。但是在实际送检过程中,部分人员认为只要是样本材料,都能够实现对比鉴定,所以在搜集材料的过程中,并没有注重时间、环境、速度以及握笔方式等因素的影响。这一问题在少量字迹鉴定以及伪装字迹鉴定中表现的非常明显,由于样本材料较为单一,所以无法反映出书写人员的字迹发展规律,在该种情况下,会对鉴定工作产生一定的阻碍。所以,在实际笔迹鉴定工作中,仍然存在送检材料单一等现象[2]。
另外,办案人员在收集笔迹样本时,往往只注重收集、提取过程,而忽视了对于笔迹样本的审查、核实。办案人员送检的样本材料中,极有可能混有多人书写的样本字迹,甚至将非嫌疑人的字迹当成嫌疑人的字迹进行送检。不仅严重影响到鉴定效率,更有可能扰乱鉴定人的视线,影响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可靠性。刑事案件中的笔迹鉴定,通过比对检材字迹与嫌疑人的笔迹样本,为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客观依据。如办案人员将他人的字迹作为嫌疑人的笔迹样本进行收集、送检,将直接影响到案件侦破、审判工作的有序进行。譬如,南京曾为侦破一起大案,在一定范围公布案情、发动群众、排查线索,在大量收集笔迹之际,嫌疑人把他人书写的字迹,谎称是自己的笔迹,送给办案民警,致使该人被否定,严重影响到了案件的侦破工作。此外,笔迹鉴定样本收集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将多人笔迹混杂一体的现象。尤其在伪装笔迹、少量字迹等检验、鉴定中,一旦出现笔迹形态相似、书写水平接近的多人字迹混杂一体,极易使鉴定人的判断出现差错,影响到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3]。
三、刑事笔迹鉴定问题解决策略
(一)
正确认识笔迹鉴定原理
笔迹鉴定原理是在身体解剖结构基础上进行的,由于每个人的临摹能力不同,因此在实际书写中会造成一定的差异,笔迹鉴定的具体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判断材料笔迹的真实性。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存在伪装变化以及其存在的原因,其中包括文字书写的熟练程度、书写水平、笔画之间的搭配比例以及顺序等。如果以上几项影响因素保持一致,则可以认定检验材料为正常笔迹。
第二,确定笔迹材料的特征。确定笔迹材料在实际书写中的局部特征,需要对检验材料中的每个笔画以及每个字迹进行对比观察,确定其中存在的动作书写规律,其中非规范性的部分就是特征。
第三,确定笔迹样本中的特征。在对检验材料进行初步判定之后,可以将判定结果作为下一步的依据,根据以上顺序和方法,确定样本笔迹中的特点,在此过程中与检验材料笔迹相同的特征以及不同的特征,都需要进行全面的对比分析[4]。
(二)
降低复印件的使用概率
要想提高笔迹鉴定质量,则最关键的一点就是降低使用复印件的概率,尽量在笔迹鉴定中使用原件,避免使用复印的文字和照片。因为复印件以及复印件照片非常有可能存在伪造现象,加上在检验非原件材料的过程中,笔迹的书写力度、收笔特点等可能会出现变形甚至是消失的情况,进一步影响笔迹鉴定工作的开展质量,甚至会影响最终的鉴定结果。因此,提高笔迹鉴定工作准确性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尽量使用原件材料进行判定,如果出现不得不使用復印件的情况,也要将笔迹鉴定与其他检验数据信息相互结合,利用其验证最终的鉴定结果,实现综合准确的判断,避免出现笔迹鉴定结果失真的现象[5]。
(三)
保证样本材料的真实性
笔迹样本是笔迹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分析对比的标准,因此在实际收集中必须保证样本收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而保证样本材料能够将自身价值充分发挥出来。刑事案件中的笔迹鉴定样本搜集工作,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法规进行,保证搜集工作开展的合法性,搜集符合要求的样本材料,在必要情况下,需要具备专业水平的鉴定人员进行直接搜集,或者对样本搜集人员进行指导。
笔迹样本材料的搜集工作必须在合法程序的条件下进行,同时满足鉴定工作的技术要求,样本材料要具备在法律特性以及科学特性,并保证二者之间的高度统一。笔迹样本是证据材料的组成部分,所以要保证自身的真实性、充分性以及可比性,要想达到这一目标,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笔迹样本的收集工作需要保证自身的真实性,相关人员在收集样本的过程中,要保证样本字迹是嫌疑人亲自书写,避免出现偷梁换柱的现象[6]。另外,笔记样本还需要充分反映出嫌疑人的书写习惯以及书写特点,不可以存在书写伪装等现象,采用这种方式搜集的样本,才能将嫌疑人的书写习惯充分体现出来,进而发挥出自身的对比价值。
其次,样本笔迹搜集满足充分性要求。笔迹样本的充分性直接决定样本材料的数量和质量是否达标,充分的笔迹样本材料,能够将嫌疑人的书写习惯以及特点充分表现出来,有利于鉴定人员的进一步鉴定,为最终鉴定意见提供真实依据。在刑事案件中,笔迹样本需要包含现实笔迹、历史笔迹等,只有这样的笔迹样本才能满足实际鉴定中,对不同鉴定角度以及不同层面的需求。
最后,笔迹样本需要满足可比性需求。在刑事案件中,检验材料的字迹无法改变,具有较强的特定性,但是在样本字迹中,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相关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条件,选择搜集样本,进而满足与检验材料相互对比的可能性。在搜集提取的笔迹样本中,需要包含与送检材料相同的词语以及语句、偏旁部首等,除此之外,样本笔迹的书写时间、速度、方式、姿势、工具等丢需要与送检材料尽量保持一致,进而为接下来笔迹鉴定工作的良好开展提供条件[7]。
(四)
充分利用学科知识
在实际笔迹鉴定中,经常会出现笔迹伪造等情况,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包括生理以及心理发生的变化,进而引发笔迹发生变化,在该种情况下,鉴定人员往往无法在第一时间进行准确分辨。为了保证最终的鉴定准确性,鉴定人员则需要采用相关的学科知识,对笔迹发生变化的原因进行判断,保证鉴定方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另外,笔迹鉴定需要对案件涉及到的其他信息进行综合考量,借助物证或者是言语证据,对笔迹的真实性进行判断,这就需要鉴定人员不能仅仅掌握笔迹鉴定的专业知识,还需要关注与本次案件相关的信息知识,从其他证据中,挖掘出与笔迹鉴定工作相关的信息,为笔迹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条件[8]。
综上所述,本文针对刑事案件笔迹鉴定问题展开研究,通过问题分析的方式,从附复印件使用率的控制、样本材料真真实性以及科学知识在笔迹鉴定中的应用等方面内容进行分析,实现了笔迹鉴定工作的全面优化。由此可以看出,高质量的笔迹鉴定工作能够帮助相关人员,侦破刑事案件,还原事件的真相,因此对其进行研究,无论是对于刑事案件本身还是笔迹鉴定技术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姚舜. 电子捕获式签名笔迹的理论研究及其鉴定过程初探[D].华东政法大学,2019.
[2] 李浩.基于人工智能应用的“刑事技术”课程改革研究[J].江苏科技信息,2018,35(16):55-57.
[3] 李进喜. 高位执笔悬腕书写笔迹鉴定实证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4] 陈如超.当前笔迹鉴定样本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7,23(03):34-40.
[5] 陈曼,欧阳国亮.浅议民间签名笔迹纠纷申请鉴定应注意的问题[J].法制博览,2017(19):286+285.
[6] 张淑媛. 仿真签名鉴定实证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7] 郝光春. 基于书写速度正常变化笔迹的特征表现规律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8] 罗震雷,李洋,倪首涛.笔迹心理分析在刑事侦查领域的应用研究综述[J].法制博览,2016(31):20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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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西部论丛
作者:李齐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