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钢城区邢先生反映称,2020年9月,因他10岁的儿子邢某某涉及一起校园受伤事件,受伤学生家长将他与妻子及学校告上法庭,后经民事调解结案。然而,涉事学校出具的《李某某胫腓骨骨折情况说明》中,邢先生认为妻儿的签名系校方伪造。邢先生多方反映无果,其妻儿将学校告上法庭。3月20日,邢先生向极目新闻记者介绍,经专业机构鉴定,邢先生妻儿的签名均非本人所写。最终,法院判决学校承担鉴定费和案件受理费,并书面赔礼道歉。邢先生称,目前还没有收到学校的书面赔礼道歉,已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校方负责人表示,学校已调查此事,但查不清楚。钢城区教体局称,此事教育局和学校已经调查了,但还没调查清楚是谁签的名。
2020年9月,邢先生10岁的儿子邢某某正在济南钢城区友谊路小学读五年级。同年9月16日上午,邢先生和妻子李女士接到学校电话称,学生做完广播体操,在回教室的路上,他们的儿子推了同班女同学李某某一把,导致女同学摔伤。经过医院诊治,女同学腿部骨折,随即住院治疗,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后因赔偿一事未达成一致,女同学李某某家长将邢先生、李女士及友谊路小学告上法庭。2021年12月,钢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显示,经调解家长和学校各承担50%的责任,共计赔付原告207851.73元。在此基础上,邢先生一方另支付原告后续治疗费10万元。20日,邢先生称,经法院调解后,加上前期垫付的治疗等费用,他们共计向对方家长支付了22.3万元。邢先生表示,本以为经法院调解,此事就此了结,但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学校出具的《李某某受伤事件情况说明》《李某某胫腓骨骨折情况说明》又让他们一家走上了维权之路。
其中,《李某某胫腓骨骨折情况说明》的落款日期为2020年9月17日,盖有钢城区友谊路小学安全办公章。另附邢某某、李女士及班主任王老师的签名。然而,李女士称她与儿子并未在该说明中签过名。“我们之前连这个说明都没见过,学校交到法庭上,我们才知道有这个说明。”李女士表示,“班主任王老师在法庭上说是我去她办公室签的名,因孩子在上课,我又代孩子签了名。但当日我没有去过她办公室。”邢先生解释,由于当时正忙于上述受伤案,没有顾及这份情况说明。调解结案后,邢先生便先后向学校、区教体局、区信访局、区纪委监委反映情况,均无果而终。无奈之下,2022年10月,邢先生和李女士以伪造签名、侵害姓名权等为由,将钢城区友谊路小学告上法庭。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书面撤回《李某某受伤事件情况说明》《李昊纬胫腓骨骨折情况说明》,依法追究被告法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机构鉴定为母子签名非本人笔迹邢先生诉学校案件审理过程中,他将附有妻儿名字的《李某某胫腓骨骨折情况说明》,送到了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
邢先生提供的鉴定意见书显示,鉴定机构通过对检材原件和5个样本使用便携式显微镜、计算机及图像处理软件等进行检验对比。鉴定意见为:《李某某胫腓骨骨折情况说明》中“邢某某”签名字迹不是邢某某所写,“李某某”签名字迹不是李某某所写。换言之,经专业机构鉴定,邢先生妻儿的签名系伪造。最终,法院判决邢先生胜诉。
邢先生提供的民事判决书显示,2023年1月3日,钢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济南市钢城区友谊路小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李某某、邢某某赔礼道歉;支付原告李某某鉴定费和案件受理费;驳回原告李某某、邢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20日上午,邢先生称,目前妻子已收到学校支付的鉴定费和案件受理费,“还没有收到学校的书面赔礼道歉,已经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教育局称不清楚是谁签的名对于上述说法,20日上午,极目新闻记者致电钢城区友谊路小学张校长核实,未获正面回应。张校长称,“可以来学校当面交流,我这马上有个会。”随即他挂断电话。随后,记者拨打上述班主任王老师电话了解情况,对方未接电话,短信询问亦未获回复。
邢先生提供的与张校长此前的一段录音中,张校长称,“学校(伪造)签名,我们调查了,但现在查不清楚(是谁伪造的)。法院判了,就按照法院判的来。”钢城区教体局办公室一位负责人称,此事教体局和学校已经调查了,但还没调查清楚是谁签的名。邢先生表示,且抛开先前的伤害案不谈,后来的签名真伪鉴定做了,法院判也判决了,儿子已小学毕业上初中了,至今他和家人不清楚当初是谁伪造了妻儿在情况说明上的签名,学校和教体局均无法对签字造假作出合理解释。“现在家里谈论此事,都尽可能地避开儿子,他还是个10多岁的孩子,担心他精神上难以接受,也影响学习。”邢先生说,将会继续追查妻儿签名被造假一事,给妻子和孩子一个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