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委托方申请笔迹鉴定,司法鉴定人员往往要求提供与检材同时期的自然样本,自然样本,是指被鉴定人在案件形成前所书写的笔迹,能更真实地反映被鉴定人书写习惯。委托方有时会疑惑:被鉴定人直接现场书写不可以吗?而司法鉴定人员只看案后实验样本又为何会迟迟难下定论?这就突出了案前自然样本的重要性。
1、当事人在不同时期书写的笔迹,存在某种差异,检验时应注意这些特征的变化。有时在笔迹检验中,笔迹的差异点很多,最关键的是要看在提交的笔迹样本中,不同时期的字迹,能否反映书写人的书写习惯和特征。
2、当事人书写的笔迹在某种程度上受客观条件的影响,一是填写的各种登记材料设计比较正规,内容与登记人密切相关,所以书写人在书写时比较认真,会注意书写上的整齐性、工整性。二是在平常的情况下,书写字迹时会很随意,能够反映书写人的书写习惯特征,但较凌乱。三是在模仿他人签字时就会很谨慎地对待书写字迹的变化,在笔划、搭配、连笔处容易出现停滞现象。四是如果被鉴定人患病,犯病后会对大脑或手部灵活性产生影响,那么对书写字迹也会有一定的影响。五是内心产生的一些变化,使得笔迹的书写也会产生很大的变化。这几种情况在收集笔迹样本时都会遇到,但书写人的书写习惯和特征在某些点上的反映是无法改变的。而恰恰是这些特征才是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的本质特征,是进行同一认定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