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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不清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的看这里

发布时间:2024-05-28人气:142

前言

严格意义上,法律上,不存在工伤鉴定和工伤伤残鉴定,而应该是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级别鉴定,一种是认定,一种是鉴定,分别向不同的机构申请,所依据的认定或鉴定标准也是不同的。

具体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有:

工伤认定

发生工伤的,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可以有单位方,也可以由职工方申请。

·单位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材料提供: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认定时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不服处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认定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16条。

 

工伤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材料提交: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鉴定时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不服处理: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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